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城市名单

2024-09-13 23:58:44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

《残疾人就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于2007年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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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业平等原则:禁止以残疾为由歧视或限制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2. 就业和职业培训保障:要求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3. 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方面给予残疾人优先考虑,提供适应其特殊需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定义: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保护:岗位预留制度、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

促进: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

集中就业:由国家和社会招用、聘用。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需要备案么?


《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无需事先备案,只需留存材料备查。需留存以下材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要备案。

一、录用哪些残疾人士有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企业还需符合哪些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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