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残疾人就业歧视研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残疾人就业歧视研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前景?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沟通问题
语言沟通是从事任何工作不可或缺的主要交流方式,语言交流障碍直接导致社会对听力残疾人毕业生特点、潜能的认知不足。用人单位安置一名听力残疾人,就要为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手语翻译,在管理及工作岗位的安排上也要有特殊考虑,成本较使用健全人大很多。所以,即使很多单位有用人需求,但由于与残疾人沟通交流困难、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而没有聘用残疾人。
2.就业歧视问题
能否正确认识残疾人是衡量社会文明和教育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社会上还有相当多的单位不愿意接收残疾人大学毕业生,认为招收残疾人有损单位形象;也有单位认为招收残疾人会增加单位负担,虽然政府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但感觉投入太大,宁愿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白养”。
3.自我定位不准
大部分残疾人大学生希望得到一份稳定、专业对口、工资待遇好的理想工作,期望值很高,对社会大环境了解不够,不切合实际,对自身条件和就业环境缺乏准确定位,不肯低就。
4.專业缺乏竞争力
残疾人自身素质、所学专业、技能不能与社会有效衔接。残疾人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差距。残疾人大学生人才培养质量还有待提高。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求职时间有冲突。企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还没有真正形成。就业观念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足,缺少针对性强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宗旨?
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的精神环境,保障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即平等参与共享。
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
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
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的附设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肓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残疾人就业歧视研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残疾人就业歧视研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