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征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征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山东省残保金征收范围?
山东省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1、30人以上的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残保金
2、除企业性质以外的用人单位,不享受免征政策,有1个人也需要缴纳残保金(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征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征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