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残疾人的就业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残疾人的就业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多少?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多少?
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948.4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81.3万人,集中就业33.1万人,个体就业71.4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3.1万人,辅助性就业14.8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54.6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80.1万人。
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残疾人必须在岗工作多久才可?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差额人数每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的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末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属地税部门代收。从2012年起,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至9月为地税代收保障金时间;每年7月、11月为市财政局代扣保障金时间。
对既不属于地税代收又不属于财政代扣的部门、单位,驻泰省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每年7至9月由市残联组织征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残疾人的就业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残疾人的就业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